再有一點兒是,為什麼在刑事方面會出現冤假錯案,或者是鬧出很大的烏龍?
因為在一定的情況下,審判長可以決定采不采納你的證據。
如果不采納,那麼就算是正确的,對你方有利的證據,審判長也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釋。
要不怎麼有那麼著名的一句——法律解釋權在我身上,我想怎麼解釋不就怎麼解釋?
說白了,在庭審上,審判長可以做很多,在法定權益範圍内的,讓某一方出現“吃虧”的情況。
其中像尋釁滋事這種罪為什麼叫萬能罪?
因為審判長說你尋釁滋事,那麼你就尋釁滋事。
而且像這種尋釁滋事的情況,審判長一般不會涉及到枉法裁判的情況,因為他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
刑事律師大部分會提出減刑或者是在庭審上依照着審判長提出的觀點去解釋,減輕自己委托人的處罰。
就是為了避免,審判長出現傾向性,對于案件,依照着自己的法定解釋權,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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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中,蘇白作為姜偉的委托律師肯定要保障姜偉的法定權利。
對于沈瑤直接無視最高檢的介入。
怎麼說呢.…
這種情況的确存在。
因為從法律程序上來講,最高檢隻是進行指導案例。
具體的實施是由指定的法院和相關部門的配合進行再審程序。
一般來講,最高檢介入後,法院會根據最高檢的意見來對案件進行判決。
當然也有例外。
像這個案子,沈瑤作為審判長肯定清楚。
在法定意義上,需要判決姜偉無罪,進行翻案。
可是現在的情況是什麼?
現在的情況是,在沈瑤明明清楚這件事的情況下,還非要來一個延期審理。
極度的不合理。
走出法院,姜偉不知道為什麼脫口而出:“蘇律師。”
“這個案子延期審理什麼的都不要緊。”
“能夠還我一個清白就好。我已經等了這麼多年了,也不在乎多等一些時間。”
看得出來,姜偉這是在讓自己放寬心,蘇白笑着開口:
“放心吧.…”
“這個案子不會等太久的,就算是延期審理,也會在短時間内再次開庭進行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