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第5頁)

  “對于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并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準機會對着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響力,并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系。”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标準。”

  “基于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态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于強迫他人發生關系,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系。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隻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内。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托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着開口為被告人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