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第7頁)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亵?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隻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亵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内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PS:求求月票~

第317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麼呢!

  關于猥亵和強迫未遂。

  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别,但是區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觀的犯罪形式上表現的類似。

  在刑事處罰上,主要看的是情節的嚴重性。

  無論是從哪一方面來看,被告方當事人都完全不屬于猥亵。

  如果說猥亵.…

  那麼更趨向于強制猥亵。

  根據國内法律規定,強制猥亵婦女,造成的後果情節不嚴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當事人外籍學生的身份,加上情節的确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

  可能會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緩刑。

  甚至還有可能會判一個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對的刑事處罰很低。

  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