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判定個錘子!
剛才蘇白已經陳述了很多遍。
客觀事實犯罪預備行為是指實施了某些行為。
搜索出軌了怎麼辦,還有殺了人會不會判死刑,是對于犯罪的心理主觀。
說白了,方如風想殺人,他是想殺!
但是這是主觀行為,而不是客觀行為!
主觀就是主要觀念,客觀就是客觀事實。
方如風搜索了就等于他去做這件事情了嗎?
并沒有!
審判長這是在判什麼?瞎幾把判定是吧?!
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不認同這個判定!”
林鳳如:“給出你方的理由。”
“我方的理由很簡單,就是我認為審判長的判決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林鳳如皺眉:“上訴人委托律師能不能詳細描述一下為什麼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蘇白:“在剛才的答辯中,我方已經反複的提及過了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指的是實施了相應的行動。”
“而檢方提供的證據隻能夠證明我方有這種主觀意識,并沒有客觀事實條件。”
“沒有客觀事實條件,就不能夠認定犯罪預備,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四個基本條件。”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認為審判長的判定合理。”
“所以我方申請審判長能夠撤銷對于我方的判定。”
這個時候,林鳳如隻是簡單的聽取,點了點頭,開口問了句:
“上訴方的表述我能夠理解,上訴方的觀點是認為——
“在這個案件當中,方如風沒有去從客觀條件去預備故意殺人這件事情。”
“對嗎?”
蘇白:“對的審判長。”
林鳳如繼續開口:“可是上訴方有沒有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根據謝婷婷的報警時間,由于反應迅速。”
“所以在方如風還沒有去從客觀預備的時候就已經被阻止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是由于謝婷婷報警的因素,導緻了方如風沒有來得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造成了這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