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第9頁)

  所以在二審上。

  如果審判長不存在司法進行幹預,那麼基本上是敗訴不了的。

  再有一點.…

  像某一些簡單的行政案,也不會存在行政幹預司法的情況。

  因為公檢法與相關的行政部門處于不相幹的狀态。

  總體來說,蘇白認為,這個案子沒有什麼其他太大的問題。

  就算是有,那也隻是在執行階段,有一定的難度。

  .….

  不久。

  蘇白在整理好相關的證據以及新的事實情況後。

  提起了上訴。

  該案件在申請上訴階段沒有遭遇到其他的情況。

  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的二審上訴請求。

  對于行政案件,以及附帶相關的第三人。

  法院方面常見的做法是先進行相關的調解。

  這一次受理該案件的審判長,名叫彭光亮,在确定了該庭審的時間後。

  彭光亮聯系了蘇白,想要詢問和解的意見:

  “上訴人委托律師,你方一次性告五個被告,其中四個行政。”

  “其中還有一個複議單位,這是不是有點多了?”

  “我想詢問一下你的意見,這個案子能不能進行和解?”

  蘇白開口:“彭法官,這個案子不是我想不想和解。”

  “是這個案子涉及到了我方當事人和其他受害者的訴訟請求得不到解決。”

  “如果被告方能夠按照我方上訴人的相關訴求進行相關的處理,那這個案子我直接撤訴。”

  “可以嗎?”

  對于法官的做法,蘇白能夠理解。

  但是他作為全權代理的委托律師。

  一切要以當時委托人的訴訟請求為主。

  這個案子,既然已經鬧到了上訴的程度。

  那肯定是解決不了的。

  就算是他想和解,被告方呢?被告方願意和解嗎?

  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