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第4頁)

  還是說.…存在着其他情況?

  彭光亮看向王海開口:

  “王海,對于原告人提出的當月15日上午,你在處理投訴的事情。”

  “并沒有時間進行約見,這件事情你還有相關的印象嗎?”

  面對審判長的提問,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這個讓他怎麼回答?

  他雖然知道回答約見了,對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剛才蘇白進行了提醒,在庭審上陳述不符合事實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僞證罪進行處理的!

  當天他的确是沒有約見,這後續的事情也是在後面進行補錄的。

  因為當時已經涉及到了案件開庭.…

  再有一點是,如果按照當時的時間,已經屬于未在規定時間内進行答複。

  對此,工商管理那邊說,到時候安排一個在規定期限内的時間就好了。

  反正作為當事人的他們,如果不将約談的時間說出去,誰也不知道在什麼時候進行約談的。

  就算是僞證,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這是僞證。

  也不會産生太大的影響。

  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這份證據在日期上填了當月的15号!

  那天有那麼多人看着呢,他怎麼說?

  所以對于這件事情,王海也隻能進行含糊的回答:

  “審判長,這件事情我記得不是太清楚了。”

  .….

  審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響法錘。

  對于僞造這件事情,說實話,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證明,來确定證據是否屬實。

  既然在這場庭審上,關于這些證據,有疑問。

  又不能當庭确認證據的真假。

  因為雙方的答辯,都不能夠确認真實。

  說白了——雙方各執一詞,完全不能夠判定是真是假。

  隻能通過物證局和法庭鑒定相關人員進行法律上确認。

  沒有法律上的确認,那麼,審判長也不會對于證據,進行采納。

  至于是否僞證,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與本次庭審的判定沒有太大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