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是被口頭警告,執法者也沒有進行太多的阻攔。”
“然後大發超市的經理,還有王海親自出來辟謠,一整個上午都在。”
确認了這件事情,蘇白看向審判長:“審判長。”
“我方對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
這個時候工商管理律師餘言開口:
“關于約談筆錄的真實性,我方可以進行相關的鑒定。”
“對于筆錄所記錄的真實性,這一點不會存在任何的問題。”
“不會有任何問題?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筆錄所記錄的是具有真實性,可是時間呢?”
蘇白開口反駁。
“當月15日上午,我方當事人肖平軍在大發超市門口進行維權。”
“超市總經理王海和超市負責經理,整個上午都在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是15日上午十點接受的約談。”
“現在被告方告訴我方筆錄所記錄的都是真實的,筆錄的内容的确是真實的,可是為什麼在時間點上對不上?”
“時間點上對不上,屬不屬于僞造的證據,這一點,不需要我再去陳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實證據,不會存在時間對不上的問題。”
“再有。”
“現在被告方大發超市的總經理負責人王海就在現場。”
“審判長可以當庭詢問王海在當時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進行約見。”
“不過在這裡,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當事人,當庭如果有虛假的供詞供言,是按照僞證罪進行處理,會被判刑。”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這種突發性,被告提交了僞造證據,并且被原告當場抓住的場景。
說實話.…
彭光亮作為審判長審理過的案件不少。
僞造證據的見過,但是僞造證據被當庭指出來,且是有理有據的指出來的。
那就很少見了。
對于相關部門的約談具體情況,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據雙方的答辯,彭光亮也能聽明白。
這意思就是說,相關部門沒有進行約見。
但是為了消除影響和免于被控告不作為的情況。
在事後補了一個約談說明,日期填寫錯了,造成了現在的情況?
還是說.…存在着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