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不能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于審判長的提問,餘言繼續陳述:
“對于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着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麼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麼?”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麼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隻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确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複。
說白了——
大緻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内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内容是真實發生的。
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麼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于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于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緻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複、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将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