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第7頁)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于其主體有一定的恢複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于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于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于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于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于說不作為。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麼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着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内容完全不屬于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于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于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台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為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麼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為懈怠不作為。

  能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