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于其主體有一定的恢複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于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于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于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于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于說不作為。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麼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着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内容完全不屬于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于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于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台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為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麼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為懈怠不作為。
能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