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點來說,除了大發超市以外。
其他幾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樣的。
在辯訴觀點和辯訴意見上也一緻。
畢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沒有對大發超市進行相關的處罰。
同樣,食品監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從衛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導緻了多名嬰幼兒中毒。
已經涉及到了情節嚴重的情況。
從衛生來講,應當給予停業整頓的處罰。
但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告方相關部門做到以上了嗎?
并沒有!
沒有按照相關的行政條例進行處罰。
那相應的陳述就簡單多了。
蘇白的陳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監察,衛生和複議單位。
都沒有做到應有的職責,所以從這一點來看都具有懈怠的行為。
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其他幾方也沒有反駁的餘地。
因為作不作為,是行政法管轄中以及行政案中,較為常見的一個問題。
有着非常明确的規定,投訴的事情你沒有落實到位,或者說進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況。
那麼就是不作為的情況。
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基于以上,蘇白挨個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師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個事實表達的非常的清楚。
隻是.…
蘇白表達的越清楚,這個案子,越是不好進行審理的。
尤其是對複議部門的控告。
蘇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門,對于其他部門有着管轄和行政管理的責任。”
“可是卻沒有行使到管轄管理的内容,以及相應的督促行為。”
“對于我方提交的複議申請,直接表示拒絕。”
“關于這一點我方完全不能夠接受,因為我方向複議單位提交的情況是——”
“将近數名兒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嬰幼兒的情況,我相信這一定是一件緊急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