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第2頁)

  從這一點來說,除了大發超市以外。

  其他幾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樣的。

  在辯訴觀點和辯訴意見上也一緻。

  畢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沒有對大發超市進行相關的處罰。

  同樣,食品監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從衛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導緻了多名嬰幼兒中毒。

  已經涉及到了情節嚴重的情況。

  從衛生來講,應當給予停業整頓的處罰。

  但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告方相關部門做到以上了嗎?

  并沒有!

  沒有按照相關的行政條例進行處罰。

  那相應的陳述就簡單多了。

  蘇白的陳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監察,衛生和複議單位。

  都沒有做到應有的職責,所以從這一點來看都具有懈怠的行為。

  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其他幾方也沒有反駁的餘地。

  因為作不作為,是行政法管轄中以及行政案中,較為常見的一個問題。

  有着非常明确的規定,投訴的事情你沒有落實到位,或者說進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況。

  那麼就是不作為的情況。

  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基于以上,蘇白挨個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師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個事實表達的非常的清楚。

  隻是.…

  蘇白表達的越清楚,這個案子,越是不好進行審理的。

  尤其是對複議部門的控告。

  蘇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門,對于其他部門有着管轄和行政管理的責任。”

  “可是卻沒有行使到管轄管理的内容,以及相應的督促行為。”

  “對于我方提交的複議申請,直接表示拒絕。”

  “關于這一點我方完全不能夠接受,因為我方向複議單位提交的情況是——”

  “将近數名兒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嬰幼兒的情況,我相信這一定是一件緊急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