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第4頁)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面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于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于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着明确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巨額财産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财産進行說明,說明财産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着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确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于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亵。”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