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面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于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于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着明确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巨額财産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财産進行說明,說明财産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着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确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于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亵。”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