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牟利算什麼稅額?
沒有稅額的話,那麼走私罪的刑罰大概率會是一個行政的處罰。
不是以牟利為目的,怎麼可能判那麼重的刑罰?
蘇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請求是什麼,無非就是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
可是這一點觀點法院和合議庭會采納嗎?
換句話說!
剛才已經判定了林勇的行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合議庭還會采納控告方所提出來的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的請求嗎?
根本不可能!
一審的判決中都沒有因為代購的事情判決走私罪,以走私罪來判定刑期。
二審提起這些,法院會采納嗎?
也根本不會!
和蘇白預想的差不多,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直接開口:
“關于上訴方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合議庭認為在走私方面的意見,應當遵循走私原則中的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對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義,處罰并不嚴重。”
“根據這一點,駁回控告方剛才提出的訴訟申請。”
在段清水敲響法槌後,張遠立即再次舉手示意:
“審判長.…對于這一點我方想要提出抗議。”
“雖然說林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來進行的走私行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銷售額。”
“從這一方面來講,不應該以此來進行界定嗎?”
“所以對于剛才審判長駁回我方的請求,我方進行抗議!”
段清水:.….
蘇白:.….
抗議?
剛才審判長已經表述的很清楚了,還有什麼好抗議的?
審判長并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進行反駁。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義都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進行判定。
還抗議,抗議什麼?
抗議一開始的判定嗎?
對于張遠的行為,段清水和蘇白算是看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