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的角度來講,黃雪梅的确表現出了對于朱芸的敵意。”
“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講,表現出敵意,說過我想殺死她,難道就是真的想殺死她嗎?”
“不一定,隻是可能在嘴上這麼一提,不能作為判斷主觀的依據。”
“另外,剛才證人的口供已經描述的很清楚了,并沒有發現黃雪梅進行投毒的行為細節。”
“那麼從這一方面來講,證人的口供隻是提供一個大概的可能性,并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在判定方面不能采納證人的口供。”
“另外檢方提出了黃雪梅從實驗室中帶出化學品與朱芸身上檢測出來的化學品一緻。”
“可是這一點能夠說明什麼呢?”
“說明黃雪梅有嫌疑?”
“對,沒錯,黃雪梅的确有着巨大的嫌疑,可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是完全不一樣的。”
“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化學品,她有沒有投毒?”
“誰能夠證實她投毒了?”
“有沒有人能夠證實或者是有沒有人親眼看到了,并且具有客觀事實依據說明黃雪梅投毒了?”
“并沒有!”
“那麼從這一點來講,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就證明黃雪梅進行投毒,想要故意殺害朱芸。”
“就表明黃雪梅投毒想要殺害朱芸,這完全等同于在捏造事實!”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麼?”
“是證據!”
“沒有客觀的事實證據,憑什麼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有着這麼一條的規定,來去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有罪。”
“現在的情況是并沒有客觀的事實能夠證明黃雪梅投毒。”
“基于這一點,我方申請駁回檢方的訴訟申請。”
“請求法院判定我方無罪!”
說白了,萬向東的觀點是,縱然有懷疑的可能性,縱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
可是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那麼就不能判定黃雪梅有罪。
從以上的論述中,能不能夠判定黃雪梅有罪?
不能!
這也正是蘇白所擔心的一個情況——缺失直接證據。
如果想要拿直接證據來進行證明,說實話真的很困難。
因為通過目前的情況來講,檢方并沒有掌握直接的目擊證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