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點就是朱芸被錄取後沒多久的時間,黃雪梅去實驗室,竊取了化學劇毒品。”
“按照黃雪梅的說法,她是為了自己做實驗。”
“可是黃雪梅卻沒有具體的陳述做什麼實驗,怎麼去做這個實驗。”
“黃雪梅作為實驗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劇毒化學品的實驗危害有多大嗎?”
“劇毒化學品在實驗操作時稍不注意,就會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産生巨大的威脅。”
“作為高等學府的一份子和實驗室中的人員,黃雪梅應該很清楚這一點。”
“離開了實驗室的保護,做實驗,有這個必要性嗎?”
“完全沒有這個必要性。”
“更何況,想要私下進行實驗,也完全可以向校方進行申請。”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黃雪梅說謊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點就是,黃雪梅說劇毒化學品被她弄丢了。”
“劇毒化學品丢了這件事情的影響力很大,學校很有可能會對個人進行追責。”
“黃雪梅先是偷竊實驗室内的劇毒化學品,然後陳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劇毒化學品的作用以及對于個人身體傷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時間為什麼沒有進行尋找?”
“或者說為什麼不像學校進行報備?”
“通過以上種種來看,黃雪梅的陳述中存在着種種的邏輯問題。”
“并不能夠從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确認。”
“其自圓其說的說法也不能夠得到客觀的證實。”
“基于以上。”
“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夠表現出來,黃雪梅偷竊實驗室内的劇毒化學品,都不是為了做實驗用。”
“其自身說法隻是一個借口。”
“對于這一點,我申請判定駁回黃雪梅的陳述。”
在庭審上,雖然說不能夠讓黃雪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行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審所采納。
按照黃雪梅剛才的口供來講,她說将從實驗室帶出的化學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邏輯嗎?
并不符合相關的邏輯!
在依靠着從實驗室到宿舍的時間和監控這種直接性的證明。
直接可以判定黃雪梅包内的化學品沒丢,而是被黃雪梅帶到了宿舍内。
至于黃雪梅.…她可以依舊堅持着說化學品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