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檢方的大緻意思,檢方的陳述是說明,黃雪梅将劇毒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内。”
“黃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動機。”
“然後黃雪梅在将劇毒化學品帶到宿舍内的時候,又将劇毒化學品塗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當中。”
“這是檢方所陳述的情況是嗎?”
陳樂:“對的。”
萬向東:“可是檢方有證據表明,黃雪梅将化學用品塗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當中了嗎?”
“檢方隻是有證據證明黃雪梅将劇毒化學用品從實驗室帶到了宿舍内。”
“還有就是黃雪梅和朱芸有着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說塗抹的過程,如何塗抹的,是不是黃雪梅塗抹的。”
“有證據能夠證明嗎?”
“檢方怎麼證明塗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學用品是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來的?”
“如果說因為黃雪梅和朱芸兩個人有矛盾,就表明黃雪梅故意投毒。”
“那麼我隻能說,檢方的陳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個人的主觀來進行判定判罰!”
陳樂微微皺眉:
“我方并不是依靠主觀來進行判定辦法,而是根據現有的客觀事實以及間接證據來進行的判定。”
“根據時間線能夠明顯的表明。”
“黃雪梅和朱芸是在爆發了巨大的沖突後,前往實驗室竊取的劇毒化學用品。”
“竊取完劇毒化學用品,沒多久的時間,朱芸中毒。”
“可以從時間線上明顯的看出來,作案兇手就是黃雪梅。”
萬向東再次強調:“我還是那個問題,我想問一下,檢方有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塗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學用品,是黃雪梅從實驗室中帶出來的?”
陳樂:“在本案當中,在投毒時間内進入黃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沒有其他人,隻有本宿舍内的人員!”
“也就是說隻有宿舍内的人員才能夠接觸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從這一點上來看,黃雪梅的犯罪行為很明顯!”
陳樂同樣做出了回應。
對于陳樂的回應,萬向東拍響了桌面。
“我就想問檢方一個問題!”
“檢方說的這些都是間接證明,并且都是根據主觀進行的推測行為!”
“可實際呢?”
“實際上檢方拿不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檢方說的是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化學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