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無論黃雪梅是不是投毒人,隻要沒有證據,那麼黃雪梅就不是犯罪人員!
就算受害人委托律師請的是國内頂尖的刑事律師。
可是沒有證據,難道進行虛空判決?!
說實話.…
對于剛才檢方和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蘇白聽了,也清楚這起案件的關鍵判點在哪裡,
這個問題也是蘇白在一開始,接觸到這個案子時,所考慮到的難點。
如何來證明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來的化學品是對朱芸進行投毒的化學品。
這一點就是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也就是公訴人陳述的相關客觀事實。
直接證據在這個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怎麼證明?
怎麼利用間接證明來達到直接證明的程序?
這個問題是個難點問題!
按照相關的程序來講,如果缺少了直接的證據來判定黃雪梅有犯罪事實。
在程序上不正義。
結果上雖然是正義的,可是關鍵在于證據鍊有一定的問題。
法院方面肯定也會聽取被告方的意見,很有可能在一審上做出無罪的判決。
“審判長,我方想要補充一些内容。”
蘇白舉手示意。
“請受害人委托律師進行補充。”
審判台席位上,面對蘇百想要補充内容,得到了審判長的同意。
在得到同意後,蘇白開口:
“在本次庭審中,檢方已經陳述出了間接的客觀事實。”
“被告方委托律師則是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黃雪梅有着投毒的事實。”
“雙方各自站在間接和直接證據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答辯行為。”
“在這裡我想問一下黃雪梅。”
“在剛剛我對你進行詢問的時候,你為什麼要表示自己的化學品弄丢了?”
“這明顯在主觀上存在撒謊的行為。”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存在主觀上的撒謊行為,隻是為了掩蓋某種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