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章(第8頁)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就算是徐興旺指控了案發現場。

  在先前被逼迫的口供中,陳述了相關的事實以及詳細的作案經過。

  可是在整個案件當中,徐興旺都沒有留下來相應的犯罪證據。

  例如說指紋,兇器,DNA等。

  從這一點來說,就等同于說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犯罪。

  說白了!

  當初徐興旺的口供和認罪認罰對判決結果,起到了最大的影響!

  那麼現在隻要推翻當初的口供,就能夠達到判決無罪的目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什麼?

  怎麼去推翻當初的口供?

  或者說怎麼利用間接證據和其他直接證據來證明無罪?

  這個問題才是這場庭審最關鍵的問題。

  因為目前徐興旺也沒有特别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當初的自己的口供,是程序違規得來的。

  現在的情況是,需要看審判長對于該案件的情況進行相關的判定。

  看審判長是否依據最高檢,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判決證據不足。

  當然,蘇白在這場庭審中,最主要的依靠并不是在這口供一點。

  而是在證據鍊上。

  贓物!

  還是這一個問題,如果是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那麼搶來的贓物去了哪裡?

  對于檢方衛海提出來的問題,蘇白做了相應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證據有——”

  “在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認罪認罰之外,最直觀的表現出我方有犯罪行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賣的金鍊子。”

  “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實。”

  “對于先前的這種判定,我方認為,并不能夠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為根據我方現在的表述,金鍊子是他在路上撿到的。”

  “在當時雖然說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僅僅這一條并不能夠指控我方有罪。”

  “針對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說,在一審或二審進行判決的時候。

  蘇白這麼陳述,法院不一定會判決有罪。

  那麼現在蘇白的陳述,法院則是不一定會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