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律師,還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張亮點頭,
“剛才我方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了,但是從主觀方面我方還是想要進行一定的表述。”
“那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在當時所有犯罪嫌疑都鎖定在徐興旺身上,從主觀上,王芳可能偏向于徐興旺有罪而進行的渎職。”
“而不是出自于明知而為之的主觀故意。”
“從這一點上,我希望審判上能夠考慮到這些進行輕判。”
“我方認為合理的刑期是判我方緩刑。”
緩刑?
蘇白聽到這一關于刑期的判定後,笑了笑。
怎麼可能判緩刑!
徐興旺當初被判的可是死緩!
再說了,張亮的這一番陳述是完全不基于事實進行陳述了。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在先前的表述中,以及客觀事實的認定當中已經非常清晰,非常清楚的認定了。
在王芳沒有接手這個案子之前,檢方和執法部門是準備撤銷掉,對徐興旺的控訴的。
為什麼撤銷?當然是因為證據不足而撤銷了。
難道說當時的執法人員和檢方對于這個案子沒有着詳細的認知嗎?
肯定有!
當時的工作人員确認了徐興旺無罪之後,準備進行撤銷控告。
那為什麼王芳又對徐興旺提起了控告,然後就進行了一番的逼迫行為?
原因在什麼?
原因在于,隻有當時徐興旺一名犯罪嫌疑人。
沒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王芳就算知道徐興旺不是犯罪嫌疑人,也要當做徐興旺是犯罪嫌疑人。
畢竟抛開了徐興旺以後沒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員,這個案子該怎麼破?
在這種情況下,對徐興旺實行的逼迫,肯定是在主觀上行使着,明知道徐興旺不是犯罪嫌疑人,還故意将其認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為。
不是明知而為之?
怎麼可能不是明知而為之!
對張亮要求判緩,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方并不能夠認同被告方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