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第9頁)

  “審判長,我方并不能夠認同被告方的觀點。”

  “因為根據客觀的事實以及相關的情況,很明顯,王芳在處理徐興旺這個案件當中知道有嫌疑,知道有漏洞,也清楚徐興旺不是犯罪人員。”

  “依舊選擇針對徐興旺進行逼供的行為。”

  “無論是指證現場,還是描述案發經過,這些都可以依靠徐興旺自己的認罪認罰進行交代。”

  “徐興旺交不交代的出來,難道王芳不清楚嗎?”

  “在這個過程中,王芳非常清楚徐興旺交代不出來具體的詳細犯罪經過。”

  “為什麼交代不出來?是因為徐興旺根本就不是犯罪人員!”

  “這一點王芳非常清楚!”

  “那麼對于徐興旺的控告和判罪,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情理上都不符合控告條件。”

  “那麼王芳為什麼要在明知道不符合控告條件的情況下,繼續選擇控告?”

  “她的主觀故意表現是什麼?”

  “她的主觀表現,就是為了破案進行的明知道是冤枉了徐興旺而繼續控告下去的做法。”

  “也就是說!”

  “她心裡清楚,徐興旺是被冤枉,可是依舊選擇讓徐興旺坐牢承擔這起入室搶劫殺人案的後果。”

  “這涉及到的情節已經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

  “而不是被告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那種,情節較輕。”

  “所以我方認為,對于王芳的行為應當予以重判!”

  蘇白陳述的非常清楚,說白了。

  王芳的做法是什麼?

  做法就是在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幹脆随機挑選一名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員承擔後果。

  滿足其升職加薪和達到破案率。

  這才是王芳100%破案率的真相!

  這種情況不應該重判嗎?

  必須應該!

  面對蘇白的陳述,張亮還想反駁些什麼。

  但是蘇凡沒有給其反駁的機會。

  客觀的事實和證據擺在面前,還有什麼好反駁的,隻需要看當時的情況不就好了?

  蘇白直接向何議庭請求王芳的同事,作為證人來證實當時的情況,是不是和他剛才陳述的一樣。

  是否在當初告知了王芳,徐興旺擺脫了犯罪嫌疑的情況。

  在得到了王芳同事的準确回答,告知了王芳,徐興旺當時已經擺脫了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王芳依舊選擇對于徐興旺進行提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