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稱作是以殘忍手段侵犯幼兒,并将其殘忍殺害。
不過.…
還有一些主觀的問題需要問清楚。
理清思緒。
徐如風繼續開口詢問:“被告人董白浩。”
“按照你的交代。”
“董果果在前往街道鎮上出售百香果,晚上回家時遇到了你。”
“當時董果果的百香果都已經出售完畢,售賣所得56元。”
“你再将董果果殺害以後,将其售賣所得的56元取走了是嘛?”
“是的。”
董白浩點了點頭,直接承認了。
“那你取走這56元的想法是什麼?”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董白浩猶豫了幾秒:
“我當時的想法挺簡單的。”
“我想的是,如果萬一有人發現了董果果的屍體。”
“拿走錢也能起到一定的誤導作用,至少有可能避免調查,不讓這件事情牽扯到我身上。”
“好的。”
徐如風在詢問完這些,微微點點頭。
問詢到這一步,這個案件的基本脈絡算是已經理清楚了。
基本上可以确定的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董白浩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主觀以及客觀事實情況。
犯罪罪行就是以侵犯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
在實施完侵犯後,又将其殘忍殺害。
這就是具體的罪行。
确定完這些.…
案件的罪行和基本情況已經定下,剩下的就是鎖定對刑期的讨論。
侵犯幼兒,并殘忍殺害幼兒。
這是重罪。
但是鑒于董白浩,在這個案件中,主動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
在刑期的讨論中,還是有着一定争議的。
這也是本案當中,最關鍵的判定内容。
想到這裡,徐如風将目光轉向了檢方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