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第1頁)

  “現在關于第一點判定,各方均沒有任何的異議。”

  “那麼下面進行第二點判定。”

  “董白浩是否知曉董果果未滿14周歲。”

  徐如風在說完這句話後,擡頭看向受害人委托律師席位。

  “對于這一點,受害人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麼想要陳述的觀點?”

  “有的,審判長。”

  蘇白開口回答:“在這一點上,我方認為董白浩是知曉董果果未滿14周歲的。”

  “首先有一點,那就是馮雲霞剛剛已經陳述過了。”

  “董白浩經常會詢問董果果的情況,并且在見到董果果的時候還會經常的打招呼,或者是開玩笑之類的。”

  “在這種情況下,馮雲霞多次告知董白浩,董果果的年齡。”

  “作為一個關心孤兒寡女的人,并且格外關心董果果的人身上。”

  “在這種的情景上,不存在不知曉董果果年齡的情況。”

  “說是忘記了。”

  “大概率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刑事責任而找出的借口。”

  “關于這一點,我想請審判長依照相關的法律情景,和客觀的事實環境來對董白浩是否知曉董果果的年齡未滿十四周歲進行判定。”

  說白了。

  作為一個同村的,并且是經常打招呼,經常打照面,還刻意去關注董果果的人。

  說不知道董果果的年齡。

  根本不現實!

  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不知道?

  隻是說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講,就算是知道也要故意裝作不知道。

  來逃避自己的刑事責任。

  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常用手段。

  但是這種常用手段一般審判長不會采納。

  因為審判長除了要聽取相應的口供,還要看法律情景和現實情況。

  就比如說.…

  一個明顯是幼兒的女孩,你非要說她看上去和20多歲的女人一樣。

  這種情況審判長會采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嗎?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會!

  審判長進行判定的方式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而是要結合着事實,結合着相應的情景來進行一定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