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第3頁)

  “也不接受被告方成功律師事務所的道歉。”

  “.….”

  陳述完畢。

  蘇白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等待着審判長的繼續判罰。

  餘成的陳述,說白了,還是想要讓審判長能夠共情他們,理解他們發展律所的做法。

  可事實是什麼?

  事實是,他們的做法不能夠讓人産生共情的想法。

  為什麼?

  因為他們是違法行為!

  作為一名律師,他們不知道這麼做會産生法律上的問題嘛?

  肯定知道!

  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繼續這麼做?

  這麼做的目的,也肯定認為的是,白君律師事務所可能不會起訴。

  或者是認為,抓不住他們的把柄。

  這才是他們原有的心理.…

  至于其他的,不過是借口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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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判決結果出來,反手就是舉報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

  這場庭審的答辯和陳述環節,已經算是結束了。

  基本上沒有什麼其他的意義和沒有要補充和答辯的問題了。

  接下來要看的就是,審判長和另外兩名審判員對于蘇白訴訟請求的認定。

  成功律師事務所造謠,以及對白君律師事務所進行不正當競争,這一點是事實。

  但是關于訴訟請求怎麼認定.…或者說認定的範圍和界限在哪裡。

  這是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決定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定一個月的公示期,這一點符合法律的依據。

  但是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可以決定是不是判決一個月的公示期。

  就算是隻判一天的公示期,那麼隻要判了,就符合法律。

  這就是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上的自由量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