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兩個約定的時間是在晚上九點半,學校行政大樓後面的樹林裡面。
當時我等到九點半的時候,學校行政大樓的燈都關了,而且當時已經沒什麼人了。
該下課都已經下課了。
因為當時剛分手嘛,她沒有來,她也沒有回我消息,我給她發了好多消息。
我以為當時她不過來了,所以就去操場上溜達了一圈。”
“緩解一下情緒。”
“你到操場上緩解情緒大概用了多長時間?”
面對這個問題,林萬家猶豫了數秒:“大概一個小時左右。”
“能不能具體一下時間?”
“具體時間我不是太确定。”
“可是根據具體的證據上來看,你和劉小雪約定的時間在晚上九點半。”
“你說你在操場上緩解情緒,大概用了一個小時,回宿舍的時間理應在十點半左右。”
“但是那一天,根據宿舍阿姨的表述,你回去的時間在将近淩晨12點。”
“據你所描述的緩解情緒的時間相差一個半小時。”
“在這一個半小時中,你做什麼了?”
洪江濤緊盯着上訴人席位,這個問題很關鍵。
因為這涉及到了有沒有作案時間。
林萬家一直在陳述,自己是冤枉的,可是拿不出實際的證據來證明他是冤枉。
并且他有作案時間,有作案動機,還有主要的兇器證物。
林萬家表述自己沒有殺人,可是這些犯罪嫌疑全都指向了他。
而他又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表明自己沒有犯罪行為。
雖然在林萬家的陳述當中,他拒不認罪。
可是按照現在的條件判他有罪,有問題嗎?沒有問題!
林萬家繼續陳述:“我将近淩晨12點才回去,是因為我當時繞了操場緩解情緒,然後又到學校周圍走了走。”
“沒有注意時間。”
“可是你剛才為什麼不陳述出來?”
“因為審判長你沒有問。”
洪江濤:.….
“根據一般的法律情景,即使我沒有問這個問題,可是你為了洗清自身的嫌疑,不應該進行陳述嗎?”
“對于證據以及結合着相關的情景。
劉小雪和宿舍的人說了,要見你,然後離開了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