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遠開口:
“商标侵權中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情況,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與主觀故意性有關。”
“首先,消費者購買我們公司産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們公司有沒有主動的去說這是國外某某某籃球巨星的牌子?”
“這一點是沒有的吧?”
“根據原告方提出來的證據,這些都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是他們願意去這麼想的,而不是我們告訴他們要這麼想。”
“消費者願意去想,那與與我們有什麼關系呢?”
“那總不能說消費者想到的是國外的籃球巨星,這件事情就牽連到我們身上吧?”
“我們的商标是經過了工商總局認定的,沒有不合規的地方。”
“消費者怎麼去想?那是消費者的事情,我們沒有主動去說那怎麼叫做侵權呢?”
“所以從這個觀點來講,根本不成立,因為兩者之間并沒有任何的因果關系。”
“.….”
“再有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那就是喬丹這個名稱——喬丹這個名稱是你方當事人的專屬名稱嗎?”
“在國内或者國外,這一個名字是單一的統稱嗎?”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說法,喬丹這個名字是在國内,對于知名籃球星的稱呼。”
“你方當事人,也就是所謂的“喬丹”,本名是什麼?”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這個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種含義。”
“每個含義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喬丹。”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與我方中國喬丹體育有什麼關系嗎?”
“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關系啊。”
“難道說國外有一個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們就不能用某某某來成立和注冊商标了?”
“就不能用這個名字來當做商品來進行命名著稱了?”
“憑什麼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這難道不是在打壓我們自己的企業嗎?”
“再說了.…本名是英文名稱,翻譯過來也與喬丹沒有任何的關聯。”
“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