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
“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不存在什麼客觀事實的侵犯商标。”
“我方認為這個話題基本沒有必要再講下去了。”
“因為無論是從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還是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
“我方都沒有借助喬丹,以及沒有發表過你方口中所述的當事人“喬丹”與我方的産品有任何關系。”
“所以原告方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沒有必要性的。”
“不是嗎?”
張遠的一句反問,讓原本還在陳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依照法律條件,張遠的回答的确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主觀性來說,這的确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行為。
而且喬丹這個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開性,所有人都可以進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況是什麼?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這個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與本人有關的特性特點。
借助名人的名氣進行了高度的重合,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說白了,張遠的陳述觀點是什麼?
張遠的陳述觀點是,消費者自己的意願我們幹涉不了。
但隻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麼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
還有就是從姓名上來講,張遠直接否定了喬丹的這一姓名,也就是在國内的名字。
可以說整個反駁都充滿了詭辯,打着擦邊球。
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利用了喬丹的名氣,而又規避了法律的風險。
一舉好幾得,百利而無一害。
更關鍵的是。
對方雖然是詭辯,但是從法律上來講,說的并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消費者的主觀意願和聯想到是國外的喬丹。
這是消費者的主觀和行為所引起的。
這一點兒的确是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關系。
她也不知道該從什麼樣的角度來進行反駁。
深吸口氣。
李雪珍沒有繼續就着這個話題進行辯訴。
因為再陷入這個話題當中,她知道,自己還是吃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