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這裡,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據你方剛才的陳述内容,現在并沒有能夠證明你方特别具有辨識度的事項和證據。”
“原告方能不能夠進行補充?”
“可以的,審判長。”
這一次是蘇白接過審判長的提問,進行了回應。
“審判長,剛才我方提出來的兩項事項,我方認為針對這兩項,還需要繼續補充。”
“也就是還需要審判長進行相應的判定。”
梁有成:“請陳述你方的補充。”
“好的。”
蘇白繼續開口:“首先是針對我方當事人喬丹先生姓名權的這一個問題。”
“在被告方的描述當中,我方當事人并不适用中國姓名喬丹,這一情況。”
“所以在被告方陳述當中,他們認為使用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為喬丹等并不屬于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權益。”
“被告方還陳述了,消費者有消費者的主觀權益。”
“并不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費者的,所以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負有相應法律責任。”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為什麼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在大衆的印象中,喬丹就是國外的知名球星,為什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變更名稱改為其他某某體育有限公司?”
“難道在一開始被告方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與我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姓名為喬丹沒有關系嗎?”
相比較李雪珍的被動而言,蘇白提出來的問題和觀點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問題點。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喬丹取名,并且在各類出售的運動品中,以喬丹命名。
目的是什麼?
目的難道不是為了蹭一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肯定是!
所以蘇白提問的這一點也非常的關鍵和重要。
你方既然說,并不是為了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那麼為什麼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當中冠以喬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這個問題?
面對這個問題,張遠沒有從正面開始回應。
因為從正面開始回應他不好進行回答的,沒有一個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張遠從側面進行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