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衆對于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認知,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
從這一點上來講,并沒有脫離法律的依據。
所以蘇白的陳述觀點并沒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審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後,接着扭頭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沒有要繼續補充的?”
此時的張遠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眉頭緊皺。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蘇白陳述的并沒有什麼不妥。
這也是這個問題最關鍵的——能不能夠讓審判長,認可蘇白的這一陳述?
在他看來肯定是不能的!
因為在先前的一審和二審當中,他們一方之所以勝訴。
就在于喬丹的姓名權沒有确認,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情況。
如果說.…
确認了喬丹的姓名權,在這個案子當中,他們作為被告方,就會陷入到絕對的被動當中。
想到這裡。
張遠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需要發表意見。”
“請被告方陳述。”
張遠開口:“我方在這個觀點上與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樣的看法。”
“我方認為,依照法律來講,公民應當享有姓名權。”
“可是原告方當事人是我國公民嗎?他并不是我國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國的姓名權。”
“以上這一點,我方認為原告方陳述的内容應當予以駁回。”
在張遠陳述完畢的時候,蘇白舉手示意:“我想請被告方能夠清楚一點。”
“關于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其意義是什麼。”
“其意義就是被公衆和大衆所熟知的标識性。”
“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麼?”
“是國外球星,也就是我方當事人。”
“所以在這一點上,我方為什麼不能享有其姓名權?”
“并且,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
“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
“在這裡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
“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還有什麼其他的司法解釋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