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白:“無異議。”
張遠:“無異議。”
法槌敲響。
梁有成繼續開口:“既然雙方無異議,那麼針對原告當事人的姓名權争議,雙方還有什麼需要進一步表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我方有需要進一步陳述的新觀點。”
聽到蘇白的聲音,梁有成讓蘇白開始陳述相關内容。
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訴訟材料,然後開口:
“關于姓名權的争議,以及其法律定義,和被告方對于這一點的異議,我方進行了相應的總結。”
“我方認為,在姓名權的争議上,在原告當事人這個名字的争議上,被告方陳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卻沒有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去考慮相關的因素。”
“我方當事人的名字是什麼?是“Jordan”。”
“從中文的角度來講,的确是沒有包含“喬丹”兩個字。”
“其中文翻譯也不單單隻能對應喬丹兩個字。”
“但是實際上的情況是什麼,就比如說現實情況是什麼?”
“現實情況是,我方當事人的名字,“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
“有着衆多的粉絲群體,在我國相關的新聞發布以及媒體發布的内容當中,通常以喬丹二字,代指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裡·喬丹。”
“這一點是被大衆所認可的。”
“喬丹二字代指我方當事人,也是被公衆所熟知和認知的。”
“在通常情況下提到,國外著名的籃球運動員喬丹泛指的皆是我方當事人。”
“在這一點上,我方認為喬丹可以作為我方當事人的姓名。”
“因為喬丹這兩個字被賦予的不單單是兩個字的姓名,而是對于我方當事人的認可。”
“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判定我方當事人有喬丹的姓名權。”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蘇白陳述的觀點,是從大衆的認知上進行陳述的。
因為隻是單單的依照法律的條例來進行相關的認定,非常的麻煩以及非常的難。
條件非常苛刻。
那麼從這一個陳述角度來看,蘇白的陳述有沒有脫離法律依據?
也并沒有。
按照對于姓名權的詳細解釋來講,姓名權就是具有标識性的身份認知。
大衆對于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認知,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