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第9頁)

  庭審場上。

  原告方席位上,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判定後,輕呼口氣。

  關于喬丹的姓名權,這一點判定下來。

  那麼後續的一些答辯内容也更好的展開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确認了當事人喬丹的姓名權以後。

  那麼就可以确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盈利銷售行為,以及其公司名稱,侵犯了喬丹本人的姓名權和法定權益。

  可以要求其公司更改名稱,并且對于所出售的含有喬丹二字的體育用品進行更名和對喬丹本人進行補償。

  因為确認了姓名權,就能夠确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對于起名喬丹,是侵犯了喬丹本人的合法權益。

  從另一方面來講.…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就是借助喬丹本人的名氣來進行銷售行為。

  針對這一點,可以進行索賠和要求其公開道歉,以及做出相應的補償。

  當然.…被告方席位上的張遠和肖有志,兩人心裡面也同樣清楚這一情況。

  所以在判定結果下來的時候,兩人都是一副不能接受的狀态。

  可是….

  現在審判長的判定結果已經下來了。

  他們就算是不能接受這一個判定,但是已經成了事實,也改變不了這一結果。

  隻能從後邊的答辯當中盡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損失。

  而審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為審判長,在宣讀完判定結果後,繼續開口:

  “對于以上判定,是合議庭經過商讨後進行的判定結果。”

  “關于合議庭總結的第一點,現在已經判定完成,現對第二點進行相關性的讨論。”

  “第二點是針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當事人喬丹的知名動作,空中飛人的姿勢。”

  “是侵犯了喬丹的形象權。”

  “在這裡,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

  “對于侵犯肖像權,原告方有沒有什麼特殊的标識性證據,能夠提供的出來?”

  與審判長的這一詢問,蘇白搖了搖頭:“審判長。”

  “原告方暫時沒有能夠拿得出什麼特殊的标識性證據。”

  “不過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其商标又與喬丹的知名飛人姿勢,高度重合。”

  “雖然被告方陳述喬丹飛人姿勢中高舉籃球的姿勢,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舉籃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從法庭情景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那麼其繼續侵犯知名動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舉乒乓球拍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