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第10頁)

  “而高舉乒乓球拍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對于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的看法。”

  在蘇白陳述完相關内容後。

  張遠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擔心審判長會再次采納蘇白的意見。

  于是連忙舉手示意,在取得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反駁:

  “這一點,我方堅決不認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認為我方的商标侵權,是因為侵犯了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肖像權。”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麼?是一個無臉人舉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來的,我方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依照相應的法定情景聯系到了空中飛人的姿勢。

  認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喬丹的飛人姿勢,以此來判定侵犯其肖像權。

  這一點完全沒有任何的因果聯系。”

  “也就是沒有客觀的事實。”

  “再有,原告方當事人喬丹的空中飛人姿勢,并不具有特識性。”

  “所以我方并不認為原告方所陳述的法定情景,應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對原告方的陳述予以駁回。”

  張遠在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了審判長席位。

  剛才姓名權那裡,他的确沒有什麼好陳述的,隻需要依照法律的條文進行陳述即可。

  有沒有什麼依照的反駁觀點。

  可是這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喬丹的肖像權。

  他完全的不認同!

  他不否認,當初在做商标的時候,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依照着喬丹的知名動作飛人來進行仿照的。

  可是.…

  這個商标上并沒有特殊的标識,什麼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聯想到喬丹的知名動作。

  那麼這個喬丹的商标就不會與這個知名動作有任何的關聯。

  也就是說.…

  這個飛人知名動作,并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

  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那麼就不屬于,侵犯了其肖像權。

  沒有侵犯其肖像權,那麼就構不成違法,也不能構成商标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