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二點,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喬丹的肖像權這一點。
在整個訴求上面來講,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為侵犯肖像權的賠償很低,商标所帶來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喬丹這一名字來進行的獲取收益的行為,其商标隻是其部分的一點。
從總體而言.…無論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權。
都不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也就是按照訴求來說,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隻是基于這一點.…
就完全可以達成,先前蘇白所陳述的訴訟申請。
法庭陳述的重點也在這裡。
當然.…
最高院判定了喬丹的姓名權。
那麼被告方在一開始的訴訟申請中。
申請原告方賠償6000萬這一點,完全可以駁回。
反過來說,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賠償的訴求請求被駁回以後。
原告方還可以向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進行天價索賠。
審判台席位上,審判長繼續開口:
“請原告方先做法庭陳述。”
“好的,審判長。”
面對審判長的要求,蘇白點了點頭。
整理好了自己面前的訴求材料,然後開始進行了法庭陳述。
“我方法庭陳述如下:”
“在本案當中,現在法院已經判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喬丹先生的姓名權。”
“這一點是确認的事實。”
“并且。”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來,多次利用我方當事人喬丹姓名權來對自己所出售的商品進行命名。”
“利用我方當事人喬丹的姓名來成立公司進行牟利。”
“具體的情況有,借助其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名稱以及其商品命名為喬丹某某等行為。”
“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我方當事人喬丹參與的特有品牌而進行買單的銷售方式。”
“從這種情況上來講,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所作所為,嚴重侵犯和影響以及侵害了我方當事人喬丹先生的名譽和信譽。”
“嚴重侵犯了我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