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第4頁)

  “嚴重侵犯了我方的權益。”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是以我方的名譽權和形象權來為自己謀取相應的利益。”

  “從這一點上來講,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是在此前打着擦邊的法律行為來為自己進行牟利。”

  “有着故意性,并且已經有着确定的違法行為。”

  “我方對于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訴求是要求進行相應的法律賠償,并且進行公開的道歉。”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

  “我方的要求是非常的合理的,請審判長能夠考慮到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出發利益點,以及對我方所侵害的權益來對于我方的訴求進行判定。”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陳述。”

  蘇白的法定陳述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總結來說就是圍繞着一點。

  那就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利用喬丹的名氣,進行銷售行為。

  嚴重觸犯了喬丹的法律權益。

  所以要進行賠償。

  說實話,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在一開始的發展途中。

  就是利用喬丹的名氣和在國内的聲譽做起來的。

  經過了多年的時間發展,形成了如今的規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這其中,喬丹的名氣和聲譽能夠占到絕大部分的功勞。

  因為其銷售品牌的營銷是一個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運動品牌中占據了絕大多數的影響力。

  在現實中不是沒有這種例子,例如說——李甯。

  李甯的發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響力,發展起來的品牌。

  相比較某甯,喬丹在國内的粉絲基礎相對來說更大一些。

  當然,也是其運動項目所造成的結果。

  基于這些,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作為原告方,蘇白所提出來的訴訟申請,完全可以被庭審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邊,在聽到蘇白的法庭陳述後。

  張遠在審判長的要求下,也同樣進行了法庭陳述。

  實際上。

  張遠也清楚,這場庭審如果敗訴了。

  那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就需要進行改名。

  還可能會面臨天價的賠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