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第5頁)

  還可能會面臨天價的賠償處罰。

  現在雖然說,關于第二點,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沒有判定。

  甚至在審判長的傾向中,很有可能駁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請求。

  可是,這場案件中最關鍵的是什麼?

  最關鍵的就是喬丹的姓名權問題!

  剛才針對這一點的判定,已經詳細的說明了這場庭審他們被告方敗訴了。

  所以蘇白才會在法庭陳述中,沒有提及其他問題,隻是提及了相應的賠償和訴訟申請的問題。

  張遠心裡也清楚,這場庭審進行的反向索賠也失敗了。

  因為基于第一點姓名權的判定上,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處于劣勢。

  姓名權的判定證明了對方并沒有故意散播謠言,影響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聲譽。

  索賠6000萬自然而然不會被法院所采納。

  而他現在最需要做的就是.…

  盡量去減少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在這場庭審中的損失。

  理清思路,張遠開始了法庭陳述。

  “審判長,我方的法庭陳述如下。”

  “對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先生的姓名權,這一點法院已經經過判定,我方就不再進行陳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點,我方在主觀故意上并沒有故意性。”

  “這種故意性指的是什麼?”

  “這種故意性指的是我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并沒有在主觀上要以喬丹先生的姓名權來進行營銷,或者是刻意的去進行牟利。”

  “所以在這種主觀性下,我方認為,我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

  “我方請審判長能夠考慮到我方在這種主觀上的情況進行判定。”

  在這種已經判定了侵犯其姓名權的的情況下。

  張遠隻能按照這種情況來,盡量的減輕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責任。

  從而去規避一些不好的情況。

  但話說回來.…張遠陳述的情況會被審判長采納嘛?

  這一點可以說是非常的困難。

  因為現在已經判定了喬丹的姓名權歸其本人所有。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經營是屬于制造運動品進行銷售。

  在前期進行銷售的時候,多多少少有利用喬丹影響力和名氣的情況。

  再有。

  張遠并沒有陳述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為什麼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