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作為審判長。
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将大緻的情況進行了一定的梳理。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雖然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林文傑有着暗示的行為。
但是從其陳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來,林文傑的确是有着故意賣高昂的藥品給李棟的。
李棟私刻公章,的确有着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觀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過.…
該案件隻是進行了一定的答辯,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的進行判定的。
就比如說這一個尋釁滋事的認定。
應不應該駁回?
想到這裡,魏國明敲響法錘,看向公訴人席位:
“公訴人對于尋釁滋事這一方面的認定還有沒有其他的觀點需要進行陳述的?”
面對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通過剛才醫院律師和上述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在這個案件當中,李棟所面臨的是什麼樣的情況。
尋釁滋事的判定,這一點在一審的判定中,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問題。
這種問題不是說有什麼内幕,而是認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進行判定。
審判長的詢問,其實已經表明了一種态度。
那就是——不傾向于判定有尋釁滋事的行為。
而是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鬧事”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所以.…
對于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開口回答:
“審判長,關于剛才尋釁滋事的情況,我方都已經陳述完畢。”
“目前沒有任何的異議。”
“好的!”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敲響法錘,直接對于尋釁滋事的這一罪名進行了判定。
“對于上述方提出來的一審判決,上訴人李棟尋釁滋事不合理的行為。”
“在此進行判定——”
“二審法院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進行讨要說法的過程中,是自身維權的行為。”
“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法律定義。”
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