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第1頁)

  “試想一下.…”

  “面對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療,自己的妻子就面臨死亡,刻假公章能夠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棟有選擇權嗎?”

  “他并沒有選擇權,他沒有能力去選擇使不使用!”

  “他隻能去使用!”

  “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種方式,雖然說他所做的事情是錯誤的,是違法犯罪的。”

  “可是,在這違法犯罪的過程當中,他并沒有去傷害其他任何的一個人。”

  “隻是利用假公章進行繳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一過程可以說,是在救人的行為中而實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情況。”

  “從以上的種種來看,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理應對于李棟減輕刑罰。”

  “.….”

  蘇白的陳述内容很長,但是陳述的核心也很簡短。

  第一:駁回了林文傑和周偉的觀點——林文傑讓李棟購買昂貴藥品并不是無利可圖。

  第二: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林文傑暗示了李棟,去私自公章進行繳納醫藥費用。

  但是這一點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棟的主觀性,是不是被迫的。

  這一點證明了嗎?

  這一點從醫藥費用上已經證明了。

  并且在剛才陳述的逐漸增加了醫藥費上更加清晰的說明了這一點。

  即使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可是在審判長的傾向性當中。

  會朝着對李棟的有利傾向進行判決。

  第三:表明了李棟被迫的第二原因,沒有錢去治療!

  肖春梅的病能耽誤嗎?并不能耽誤。

  從法律意義和情感意義上來講,肖春梅的生命權優先。

  并且李棟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權利和有義務去照顧她。

  在一般的庭審情況下。

  雖然說,法律正義,法律公平,法律嚴肅。

  可是一般在面對着是在往善的違法行為中,都會從輕判處。

  這也是法律審判的一個重要考量标準。

  “目前大緻的情況已經陳述完畢,剩下的就要看審判長的相關判定了。”

  蘇白擡頭,将目光落在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作為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