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陳述階段,李某也說的非常的誠懇,表明自己在以往有諸多過錯,并且承認了自己的過錯。
希望審判長能夠在庭審上,對他進行從輕處罰。
但李某的陳述雖然說非常的誠懇。
可是.…其犯過的罪和受害人以及其家庭受到的傷害。
這一點是挽回不了的。
就比如說,李某失手殺害的那個大學生,那個大學生是家裡的獨子。
當初之所以能夠和解,是李某家裡面逼迫的結果。
人家是沒有辦法才接受的和解,而不是願意達成和解。
試問一下,家裡面就一個獨子。
肯定是将人生的希望全部壓在這個獨子的身上了。
獨子被殺,哪個父母能夠接受得了?
再有一點。
當初在整個過程當中,受害人大學生的家屬,屬于不完全的知情。
才會出現了和解的情況。
什麼叫做不完全的知情?
那就是對方掩蓋了部分的真相讓受害人大學生的家屬作出了一定的錯誤判斷。
就比如說,執法人員在陳述案件的過程中陳述受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
或者是,不是故意殺人而是在某某情況下進行的過失傷害。
又或者是其他理由。
這種就屬于不完全知情。
.….
所以對于李某的陳述和要求進行對他從輕處罰,現場的受害人家屬是堅決的不同意。
“從輕處罰?憑什麼!當初他仗着他家裡面有背景,把我兒子打死,還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甚至逼迫我們和解!”
“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諒解書!”
“如果不是這個案子鬧大了,我們根本不知道真實的情況。”
“他有什麼資格說對他進行從輕處罰?!”
“當初我連我兒子真正的死因都不知道是什麼,他憑什麼一句輕飄飄的道歉就想要減輕刑事處罰?!”
“對!”
“今天我們來到庭審的受害人家屬一共有十幾家!”
“還有一些人沒有過來,但是李某對于我們家庭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