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于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對于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隻要能反駁對方,并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于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于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産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于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