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章(第10頁)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于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對于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隻要能反駁對方,并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于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于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産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于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