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章(第1頁)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于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于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麼?”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隻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内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内容是一個什麼情況?

  這中間有着什麼樣的具體内容?

  這裡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内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麼辦?

  那是不是,隻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于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