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内,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憲法優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說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沖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并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内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麼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于合理的範圍!
隻不過,在國内并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裡,蘇白開口:
“我方并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内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麼為什麼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内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麼關系?”
“我方并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