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第10頁)

  因為這違背了法律保障他人權益的基本條件。

  同樣,從最高院的公信力來講,也會遭到質疑。

  形成巨大的破壞。

  雙方對于這一案件,以及種種情況的讨論産生了巨大的争執。

  在來來回回的讨論下,最後由最高院院長拍闆決定。

  法律要保障每一位公民,獲得基本的權益。

  在其的認為中,認為如果法律不能夠保障每一名公民,獲得基本的法律權益。

  那麼造成的影響力和破壞力,是憲法被司法化,都不能相比的。

  再有。

  關于這個案件也沒有涉及到太極端的情況。

  所以完全可以,對于該案件進行專項的指導。

  既不影響憲法的重要地位,不使其進行濫用。

  也不影響在這個案件當中,保障劉文雅的法律權益和受教育權利。

  有了最高院院長的拍闆,對于這個案件的指導讨論,基本上沒有了其他聲音。

  一緻決定按照最高院院長的觀點,進行指導。

  并且很快,最高院就回複了,關于劉文雅這個案子的相關指導意見。

  《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

  具體内容:

  “關于你院申請的劉文雅與葉美珍案,最高院已經過商讨。”

  “經研究,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葉美珍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劉文雅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

  “并對劉文雅造成了具體的傷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得到這一回複,南省省高院方面很快就對這個案子進行了整理。

  如果依照最高院的這一回複來進行判定。

  現在這個案件的詳細情況已經非常的清晰了。

  原告一方,就是蘇白一方提出來的所有訴訟請求。

  都變得非常的合理

  葉美珍的确侵犯了劉文雅的姓名權,還侵犯了受教育權。

  在這一點上是有着事實證據的。

  既然有事實證據,接下來不就好辦多了?

  可以直接依照着現實條件直接進行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