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你方索賠的金額過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種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來進行判罰。”
“這是可以的。”
“所以對于這一點,法院進行駁回。”
法錘落下,方啟強看上原告方席位,緩緩開口陳述出了原因。
隻是在方啟強陳述原因,以及相應依據的時候蘇白再次進行了反駁。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應的程序,可以實施其他法律來進行判定。”
“可是為什麼要用省管理種子條例來進行判定?”
“依照法律條例來講,使用省管理條例法律,來進行判決這完全的不合理。”
“這個案子,如果使用種子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那麼依法是需要使用國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種子法》”
“從優先級上面來講。”
“國内法律的優先權肯定優先于省管理條例法。”
“依照種子法,萬農農業有限公司,也應該承擔我方的全部損失。”
“所以無論是從合同上來講,還是從《種子法》上來講,萬農農業有限公司,賠償我方的每畝地的金額,都遠遠不止一百二十元。”
“所以我方對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條例法,來判定被告我方賠償一百二十元,并不認同。”
“我方申請法院能夠收回剛才的判定,依照相應的優先級的法律來進行判定賠償。”
蘇白的解答和反駁都非常的犀利。
法院方面,如果真的不認同這個合同。
那麼也可以使用國内法律《種子法》來進行判罰。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
畢竟.…
《種子法》是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而省種子管理條例,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無論是從行政級上,還是從優先級上,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國通用,并且高于省管理法,高于市管理法。
所以在這場庭審上為什麼要适用省管理法律?
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
省法和國法,肯定是以國法優先,再說,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
法院這麼進行判罰的唯一目的無非就是一點,那就是.…想要讓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少賠償一些。
可萬能農業有限公司少賠償一些。
那麼.…那些農戶們的損失就會很慘重。
一畝地損失四到六百,那麼多農戶,那麼多畝地,一共要損失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