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系複雜。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過招呼,那麼法院方面也需要考慮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否賠償得起,這麼多錢。
盡量的去減低被告方的損失。
還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邊的态度。
在這種情況下,用省管理種子條例,來進行賠償。
是非常合理的一個判定。
每畝隻判定賠償八十元,這個金額,遠低于本應該賠償的每畝八百元。
也遠高于,被告方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二十元。
總體來說.…是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
隻是.…
對于審判長方啟強的賠償金額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條例來進行判賠。
蘇白是肯定是不願意的。
為什麼不願意?
因為隻賠償八十元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訴求。
蘇白先前和林家園聊過損失,就按照成本來算,每畝地的成本,都能夠高達六到八百元。
這裡的成本包括種植,農藥,種子,化肥等,還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現在,産量大減,收割糧食需要機器來進行收割。
每畝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現在的情況是每畝地的産量很低,按照現産量每畝地的收益隻有三百元左右。
整體算下來,每畝地淨虧将近四到六百元。
隻賠償八十元這完全是不能夠保住成本的。
從這一點來看.…法院的賠償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達不到委托人相應的訴求結果。
這是蘇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蘇白當即進行了反駁:
“審判長。”
“我方認為這一個省管理條例并不能夠從法律的構成和義務上超越與我方簽訂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舊希望能夠按照合同來進行賠償,每畝地賠償我方損失八百元。”
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當即開口反駁: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來進行索賠…”
“可是你方索賠的金額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