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很快,就調整好了狀态,開口進行了總結。
“原被告雙方.…現在均已對各自的委托申請陳述完畢。”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基于合同來進行賠償,明顯索要的賠償金額過高。”
“但是….”
“根據被告所提出來的委托訴求,用種子來抵押賠償款項。”
“這一點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所以法院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本案當中,應當依照,《省管理種子賠償法》依法進行賠償。”
“按照法律,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應當對于受損的農戶,每畝地按照八十元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
“并且隻支持,現金的賠償條款。”
方啟強在庭審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觀點。
每畝地賠償八十元這個觀點是,他和中院裡面的幾名法官商讨得來的。
在一開始的時候,方啟強就已經認定了在這個案子當中,需要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為什麼要這麼做?
首先.…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賠償,顯然過少。
并且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并不是賠償。
而是從人道主義進行的補償。
在這個案子當中萬農農業公司顯然是有責任的,并且責任占據的較大。
不賠償可能嗎?
壓根不可能!
隻想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一點法院肯定是要駁回的。
并且從法律上面來講,如果雙方沒有協同的話是不支持以物來抵押的。
再有一點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種子來進行抵押,那麼也需要經過核實價值才能夠做抵押的條款。
在這場庭審上,顯然法院不能夠同意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師,也就是蘇白,提出來的按照合同每畝地賠償八百元,其實針對于這一點,是非常合理的請求。
因為合同上就是這麼寫的.…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條款,實際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來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勝訴。
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系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