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原告方卻提出了以各種的優先級。
現在怎麼辦?
隻能夠,依照相關的擦邊規則,進行判定結果。
說實話,在這個案子當中。
他已經盡量的去平衡,雙方之間的各自訴求了。
但是.…
很明顯。
雙方對于,折中的訴求結果都略有不滿。
甚至,從其他方面來說,雙方都不認同折中的結果,而是希望更偏向于,各自的一方。
對此.…
方啟強敲響法槌,扭頭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認為剛才法院陳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陳述是以國法《種子法》來判定本案。”
“可是這是在南省省内.…”
“這個案件,是用省内的種子管理條例,是符合法律的。”
“對于原告方委托律師剛才進行的陳述内容,我想請問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是否有違規?”
“是否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
對于方啟強的這兩個問題的詢問,蘇白皺了皺眉。
方啟強詢問的這兩個問題,如果要進行回答的話,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沒有違規的情況。
可是這個問題問的角度不對!
為什麼這麼說?
剛才蘇白陳述的是,國法和省法的優先級問題。
并沒有說省法不能作為判定的依據。
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省代表推舉出來的法律,那麼肯定是可以,作為判定的條件和依據的。
但是!
蘇白說的是優先級問題!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可以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決優先使用某條法律的情況。
舉個例子: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了多種刑事責任刑事判罰。
一種罪頂格判決五年,一種罪頂格判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