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章(第7頁)

  “基于以上.…”

  “我方申請二審改判我方無罪。”

  蘇白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簡單明了,大緻意思就是說明了,作為當事人的張洪濤并沒有違法進行判決。

  所判決的内容都是合情合理,都是在法律的依據當中的。

  同樣.…

  也解釋了為什麼張洪濤會具有傾向性。

  傾向性這一點誰都會有,蘇白在之前的庭審當中也是在争取審判長的傾向性。

  所以從這一點來講,審判長的傾向性,傾向于哪一方,都屬于一個合理的,正常的情況。

  隻要沒有着利益的輸送關系,沒有違法違規進行判決。

  那麼在判決當中就不屬于渎職。

  蘇白陳述完訴訟申請後,作為公訴人的許明遠,早就被蕭山打過了招呼。

  這一次他作為公訴人,在庭審上,隻需要配合作為審判長的蕭山将這次庭審給推進下去就可以了。

  不用在庭審上與蘇白進行過多的交流,或者說不用特意去控告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張洪濤。

  許明遠在庭審上隻是對于張洪濤的所作所為進行了詳細的描述。

  并且認為了張洪濤的行為不當。

  至于其他方面,則是沒有過多的陳述。

  而這場庭審剩下的内容,則是蕭山作為審判長在詢問張洪濤一些主觀的想法,一些主觀的觀念。

  庭審的推進進展非常的迅速。

  在詢問的環節中沒有做任何的判定,就到了法庭的陳述環節。

  在這場庭審上,能夠明顯的看出審判長和公訴人,都不願意去判定張洪濤有罪的這個行為。

  蘇白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這一點,因為他能夠從庭審上察覺到這一點。

  當然,他也清楚為什麼公訴人和審判長不願意在庭審上去陳述張洪濤有罪的行為。

  因為張洪濤的行為本身嚴格意義上來講,完全沒有達到渎職和枉法裁判的程度。

  這種情況下,如果審判長和公訴人認為張洪濤有罪。

  那麼作為張洪濤的委托律師,他就可以提起監查審查了!

  這也是為什麼在這場庭審中審判長和公訴人對張洪濤有罪的情況避而不談的原因。

  既然有這種做法,那麼在這場庭審上有極大的可能和概率就是判定張洪濤無罪。

  所以在法庭陳述環節上,蘇白并沒有進行多少陳述,而是客觀的描述了一些事實。

  另一邊,公訴人在進行陳述的時候,許明遠直接放棄了陳述。

  對此,作為審判長的蕭山,直接宣布了庭審環節結束。

  敲響法槌,宣讀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