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案子當中,他們作為原告方在一開始的準備當中,證據準備的已經可以控告被告方了。
可是.…誰也沒能想到,對方竟然在這個案件中有違規操作!
并且是以欺騙的形式,進行的違規集資行為。
的确….
在目前的庭審,他拿不出證據,不能對來海銀行形成有力的控告。
可是.…
這場庭審即使一審敗訴了,對方也暴露出來了一個緻命的關鍵點,那就是有違規的操作。
這種自曝,可以說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蘇白心裡也非常清楚,這場庭審由于對方掌握着實際性的證據,繼續打下去,絕對敗訴。
于是沒有在與被告方委托律師進行争論,而是向審判長申請:
“審判長,方認為這個案子中所存在的還有很多的問題情況,就比如說,我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所售賣的理财産品是保本理财。”
“可是對方提供的證據證明來海銀行所售賣的理财産品是非保本理财。”
“雙方的證據存在着一定的争執,并且雙方的證據都是确切而又存在的。”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進行休庭來确認雙方的證據是否存在着違規情況。”
“審判長,我方提出休庭申請。”
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也沒有想到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
這個案件如果繼續審理下去那麼肯定是被告方勝訴。
可是被告方存在着一個什麼情況,就像是蘇白所陳述的那樣,被告方所售賣的理财産品所展現的情況,與原告方所呈現出來的證據,相符合。
可是與售賣理财産品中的協議,不相符合。
這中間是否存在着違法違規的情況呢?
大概率是!
審判長再理清楚這一點以後,扭頭看向原告方席位:“原告方。”
“你剛才提出休庭的申請,具有一定的依據。”
“可是你方目前提出來的這個訴訟申請,也就是一審的訴狀書,與現在答辯的情況不相符合。”
“你方也别提出休庭了,暫時撤訴吧。”
“撤訴在整理好證據以後,再提交庭審請求吧。”
對于審判長的建議,蘇白點了點頭,同意了下來。
在沒有宣布判決結果的時候,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方是有權利進行撤訴的。
這個案子,無論是進行休庭還是進行撤訴,最終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隻是進行了撤訴,也就意味着這場庭審實際上是他們一方敗訴。
即使沒有宣判.…在正常的律師眼裡,也等同于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