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被判,以及遭受到了巨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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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意義上。
對于尋釁滋事的定義很模糊。
基本上,以這個罪名被判,隻有三點。
第一,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第二,己方的律師是一個菜雞,第三:程序有問題。
這個事件,在程序上有問題是很困難的。
沒看到上一次,郭小軍案一審判決的審判員都被調離崗位了.…
所以一般不會出現程序上的問題。
當然,在庭審訴訟中。
判決的主要關鍵,這其中包括了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向。
根據張來春的說法,這個案子,被判...
很離譜啊!
簡直就是離大譜!
被判的人員是張來春的哥哥張來冬。
因為違規建設被判了六個月有期徒刑。
蘇白吸了一口氣,緊接着詢問:“你們一審的時候,請律師了嗎..?”
張來春撓了撓頭。
“這個...我們一審的時候,請律師了...不過是随便請了一個律師,感覺業務水平不是太好。”
“我們覺得自己做的是好事...沒什麼大問題,可是誰能想到,真給判了..”
業務水平不太好,那這個問題算是找到答案了。
公訴律師,要是像呂偉那樣的,面對已經立案的恨不得把人家全送進去,遇到這種的,肯定會想辦法把你給送進去。
并且吧。
尋釁滋事。
這個罪名,但凡有那麼一點靠邊,公訴律師完全可以影響審判人員的意願傾向性。
嘶....
這種罪行模糊的案子,在其他律師的确哪裡不好打!
畢竟這種罪名的定義,最關鍵的是審判人員的意向。
不過...
這個案子呢,被立案就很離譜...
畢竟,張來冬修橋這件事情明顯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