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第6頁)

  尋釁滋事被判,以及遭受到了巨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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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意義上。

  對于尋釁滋事的定義很模糊。

  基本上,以這個罪名被判,隻有三點。

  第一,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第二,己方的律師是一個菜雞,第三:程序有問題。

  這個事件,在程序上有問題是很困難的。

  沒看到上一次,郭小軍案一審判決的審判員都被調離崗位了.…

  所以一般不會出現程序上的問題。

  當然,在庭審訴訟中。

  判決的主要關鍵,這其中包括了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向。

  根據張來春的說法,這個案子,被判...

  很離譜啊!

  簡直就是離大譜!

  被判的人員是張來春的哥哥張來冬。

  因為違規建設被判了六個月有期徒刑。

  蘇白吸了一口氣,緊接着詢問:“你們一審的時候,請律師了嗎..?”

  張來春撓了撓頭。

  “這個...我們一審的時候,請律師了...不過是随便請了一個律師,感覺業務水平不是太好。”

  “我們覺得自己做的是好事...沒什麼大問題,可是誰能想到,真給判了..”

  業務水平不太好,那這個問題算是找到答案了。

  公訴律師,要是像呂偉那樣的,面對已經立案的恨不得把人家全送進去,遇到這種的,肯定會想辦法把你給送進去。

  并且吧。

  尋釁滋事。

  這個罪名,但凡有那麼一點靠邊,公訴律師完全可以影響審判人員的意願傾向性。

  嘶....

  這種罪行模糊的案子,在其他律師的确哪裡不好打!

  畢竟這種罪名的定義,最關鍵的是審判人員的意向。

  不過...

  這個案子呢,被立案就很離譜...

  畢竟,張來冬修橋這件事情明顯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