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第3頁)

  “現暫停,訴訟方與檢方是否就張來冬涉嫌尋釁滋事的讨論。”

  “等庭審對于訴訟方的行政處罰是否申請撤銷談論完畢,三方陳述完畢,進行最後的判定。”

  “雙方對此,是否有異議?”

  蘇白:“我方沒有異議。”

  莫曉:“我方沒有異議。”

  咚咚咚!

  “雙方均無異議。”

  “那麼下面開始針對訴訟方申請撤銷水管站的行政處罰進行審理。”

  咚咚咚!

  “訴訟方,針對于你提交的訴訟申請來看,你方表明水管站行政違法,有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證據或者是法律條文的說明?”

  “有的審判長。”

  蘇白緩緩開口,緊接着取出一張訴訟材料,緩緩開口道:“根據一審判決中,對于我方處罰三十萬的罰款。”

  “我方認為适用條例不當。”

  “一審中,對于處罰三十萬罰款,根據證據表明,水管站的行政處罰是,三次責令我方對于修建的橋梁進行拆建,以此為由對我方頂格處罰。”

  “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例是根據水法規定第65條未經水域行政部門或者管轄部門批準擅自修建橋梁并違規建設,責令不改的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行政處罰。”

  “我想請問被訴訟方律師,這件事情是否屬實..?”

  孟海洋微微點頭:“這件事情屬實。”

  “根據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于張來冬責令不改,進行處罰,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

  “嗯!”

  蘇白微微點了點頭。

  “那麼我想請問,被訴訟方律師,你方申請的這個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是我方責令不改嗎?”

  “是的,責令不改。”

  孟海洋微微點頭。

  “好的,謝謝。”

  蘇白繼續陳述:“根據水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未經水域行政部門同意或者管轄水域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橋梁,責令拆除橋梁或者提交補齊相關手續。”

  “否則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水法第六十五條或者後面的相關内容,孟律師是沒有看嗎?”

  “拆除橋梁後面還有一句話,叫做補齊相關手續。”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

  “我方曾向有關部門多次提交相關手續,均未獲得回應和通過,可是相關部門,卻連着對我方發出三次責令,每一次都是頂格處罰,這合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