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第8頁)

  這可是你自己挑起來這個話題的哈.…

  我本來想留在後面說,可是你既然這麼說的話,那麼我隻好順着你的意願來了。

  是!

  被害人女方指甲中的确是有林滿浩的DNA,如果這麼說的話,的确是強有力的證據。

  可是你用一個單方面的證據,就能指控一個人犯罪了?!

  憑什麼?!

  法律的定義是怎麼說的?!

  僅僅DNA的驗證就能判定人犯罪了?

  這DNA怎麼來的你心裡沒數?

  庭審進展到這一步以後,訴訟雙方的辯訴和進展完全是在證據以及證據是否符合流程規則來說了。

  咚咚!

  “請訴訟方進行陳述。”

  “好的審判長。”

  蘇白開口:“請問被控告方,你說走訪了多人,鎖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證據能夠證明嗎?”

  “還有...我方并沒有以片面來進行誘導庭審,被控告方說的強有力的證據指的是,DNA檢查報告。”

  “對于一般的情況來說...DNA鑒定報告的确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的含義以及法定種類。”

  “其中說明:”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其中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

  “DNA鑒定是證據,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五十條對于證據的适用範圍也有着明确的規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鑒定的結果不是最終結論,仍然需要相關部門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本案,在進行審查階段,沒有結合其他證據直接進行認定事實,直接通過DNA的檢驗報告,來确定林浩學的犯罪事實依據,明顯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據的。“

  “同時。”

  “根據我方當事人林浩學的陳述,他在當時已經陳述和解釋過,他身上血痕的來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證據中關鍵的一個證據來源。”

  “在證據發生沖突的時候,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查實屬實,也就是說,需要對于林浩學身上的血痕來源進行查證,才能确定DNA鑒定報告無誤。”

  “單單憑借一個DNA證據,并不能代表是強有力的證據。”

  “同樣,隻拿出來一個DNA證據,不對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進行查證,程序違規,那怎麼認定DNA報告就是準确的呢?”

  “換個說法,我方質疑DNA報告來源的合法性!”

  .….

  現在是,直接開始質疑證據的真僞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