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知道了,他也不能夠判定證據的真僞,所以等同于說嚴向上是耍了一個小聰明。
對于這點小聰明,王建軍不是太喜歡。
微微皺了皺眉以後,敲響了法槌。
咚咚!
“既然被控方當庭提供不了證據,那麼根據庭審規則,不能夠證實合法來源的證據,即判定當初的DNA檢測報告屬于無效證據。”
咚咚!
“被控方有什麼意見嗎.….?”
在聽到判定的時候,嚴向上愣了一下。
這.….就判定了.….?
“審判長,我方有異議.….我方認為這麼判定不合理,我方的DNA鑒定報告為真,并且我方已經提出在庭後提交相應的流程證據,為什麼要判定我方的檢測報告屬于無效證據.….?”
聽到嚴向上的話,王建軍是一點面子都不想給了。
為什麼判定DNA檢測報告屬于無效證據,你心裡不知道嗎?
不過,王建軍作為審判長,還是給出來了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依法收集證據的理解與适用。”
“訴訟方對于你方證據的來源提出質疑,且具有事實依據,你方不能夠當庭證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基于以上,判定你方證據屬于無效證據。”
“被控方如果有任何事實依據不符或者是認為該判定不符合哪一條法律,可以當庭提出,法院方面認為合理,可以進行采納。”
“被控方對于以上判定有異議,現在請被控方陳述反駁意見。”
嚴向上:..…..
陳訴反駁意見.….?
這怎麼陳述.….
嚴向上揉了揉眉心,意識到自己剛才的話過于沖動,給審判長留下不好的印象。
判定DNA檢測報告無效,這個判定怎麼說呢.….
在審判長的主觀上,可以判定無效,當然也可以判定有效。
畢竟.….
DNA檢測報告這個報告是真的。
無論屬不屬于僞造,對方都拿不出來有力的證據來進行證明.….
雖然說,對方證明了自己身上血痕的來源。
但是受害人指甲中的确殘留有林浩學的DNA。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對方需要反駁的也是這一點。
這個DNA可以來源于其他方面,當然,由此進行認定的話,那麼一審中血痕的認定事實就不符合了。
不過這個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受害人指甲中殘留林浩學的DNA這個才是事實依據。